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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的设立有利于合理利用民间闲置资金、规范民间借贷市场。自银监会与人民银行2008年5月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小贷公司在全国各地迅速涌现。小贷公司由于贷款手续便捷、担保方式灵活,能快速满足个人和小企业资金需求。在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本市小贷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
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新生事物,小贷公司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应重视实务操作中的细节问题,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比如:(1)关注借款、担保等方面的最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详细了解担保物有关信息,合理设定担保权利。(2)借款合同中应约定借款人的送达确认地址或将“送达地址确认书”作为借款合同附件。这样既可在发生纠纷时及时与借款人取得联络,又可缩短法律程序中文书送达时间。(3)关注诉讼时效和执行时效,特别是诉讼时效期间是否有中断、中止事由存在。(4)合同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以便运用有效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随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程的推进和金融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金融业的市场化、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金融争议涉及的技术问题、法律问题日益复杂,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也在不断完善。2007年12月18日,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正式成立。仲裁方式解决金融纠纷具有自身特点:(1)管辖机构恒定,即对口一家仲裁机构,免去多头管辖的困扰;(2)双方可自主选择法律或行业内的专业人士做裁判者;(3)一裁终局,即仲裁不存在上诉、再审等程序,一次裁决即为终局裁决,节省成本;(4)立案、送达程序较为简便,一般情况下无须公告送达,仲裁文书送达至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给定联系地址即视为送达;(5)审理过程保密,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6)仲裁裁决与法院终审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作为核销呆坏账依据。
小贷公司如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在借款及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仲裁条款可约定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按照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 咨询电话:68889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