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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森律所在近期办理的几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债务人不诚信履约、恶意逃避送达的现象比较突出。明明人就在办公室,却故意回避不签收法院送达的文件,且在与法官电话联系中明确拒绝开庭日出庭应诉。这样会导致在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的情况下,法院必须进行公告送达。
案件公告送达包括开庭前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判决后送达裁判文书,如果上诉还要公告送达上诉状。公告送达需要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再留出十五天答辩期和三十天举证期限,仅此一项程序要求就要耽误三个多月。一旦案件涉及“送达难”,其审理周期可能长达1-2年的时间。不但增加诉讼成本,还会延长审理期限,为日后债权的实现带来诸多不确定性变数。
“送达难”和“执行难”一样,是此类纠纷中的老大难的问题。“送达难”在未进入法律解决的前期阶段还体现为债务人逃避债务,拒绝签收债权人的各种文件,包括催款通知、解除合同通知等,导致债权难以实现。如果债务人身处外地,为实现送达即使耗费了大量时间、人力和经济成本,仍然极有可能面临文件被拒收的风险。
因此,在合同中事先约定送达地址、明确法律责任,对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这样可以直接邮寄送达,案件审理期限会大大缩短。原本因无法送达而走公告程序审理一、二年的案件,可以在三个月到半年内审结,从而有效提高审判效率,让债权人权利及时得到维护。
为有效解决当事人在非诉阶段与仲裁、诉讼等程序中因不诚信造成的“送达难”现象,2016年3月,北京四中院已率先向北京市各大银行发出《关于有效维护金融债权解决“送达难”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的司法建议》,提出通过合同约定送达地址并约定明确的法律责任的方式解决“送达难”问题,通过规范化、模板化的合同条款约束当事人履行诚信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
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并确认其法律责任,须特别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1.明确在借款合同中就送达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所作的约定,属于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有效送达地址的确认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有效送达地址的确认和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当事人依合同约定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
2.建议合同条款明确约定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3.建议合同条款约定了当事人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的通知程序;
4.建议合同条款提示以下法律后果: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5.建议该条款以明确醒目的方式进行了特别提示(条款字体加粗加重)。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被告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6.建议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仲裁同前);
7.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实践中,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采用传真、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满足上述地址送达条件,应当产生上述地址送达的同样法律效果。采用电子通讯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当保留相应的备份材料及相关的视频截图;
8.建议约定送达地址确认的当事人包括合同相对方及担保人等,在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时应与各方当事人均签订该条款。
法院认可当事人在民商事合同中对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约定是趋势。经沟通获悉,目前上海地区各个基层法院对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约定条款亦持谨慎认可态度。因此建议在制作标准合同文本时,尽可能对此作出明确且详尽的书面约定。
(通讯员 罗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