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主要任务:
  • 为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所需的各种信息。
  • 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 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
  • 开展与外省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加强跨地域交流与合作。
小贷大业

东方公证处:上海规范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对小额借贷市场带来怎样的影响
2017-05-10

    公证机构是具有公信力的中立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公证机构的这一本质属性使得经公证过的法律文书具有高于一般文书的证据效力。并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债权文书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若债务人发生债务违约,债权人可依合同约定向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个别民间借贷公司利用公证机构的公信力从事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包括对民间借贷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公证,要求债权人签署出售抵押房产的全权委托等,但在实际操作中预先收取高额“头息”或是在清收过程中强制低价变卖抵押房产,引发社会矛盾。这些做法间接损害了公证机构的形象,使公证机构没有发挥防范和化解借贷纠纷的作用,反而被个别不法“高利贷”所利用。
    由于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公证规则并不完善,自4月1日起,上海市暂停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外)进行资金融通行为的公证事项,主要包括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委托书等公证类别。同时规定,70周岁以上老年人申办涉及非民间借贷类出售、抵押房产等处分性委托公证时,公证机构应当要求公证申请人指定一名近亲属现场陪同,办理时应当提供该近亲属的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并对该证明的真实性予以核实。自4月20日起,本市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及财产转移类的委托公证时(包括财产转让、抵押、过户登记委托公证),如委托人系本市户口且委托涉及房产在本市的而受托人非近亲属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公证。办理财产转移委托公证,一律由公证员亲自办理,不得指定公证员助理****。公证员询问、履行告知义务及当事人签署公证文件的过程应当录像。
    根据上述规定,本市公证机构对于具有经营执照的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出借主体申请的贷款合同以及相关担保合同仍可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公证。但对于借款人或抵押人委托非亲属办理的出售或抵押房屋的委托书公证将不再受理。
    本市司法系统的这一举措在规范整个非银行体系的小贷公证环节的同时,某种程度上也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的良性发展带来一定的利好。
小额贷款公司这一类型金融机构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多层次的融资需求,对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灵活的贷款服务。事实上,本市绝大部分的中小经营性贷款需求无法从银行得到满足,大部分资金需求从银行外的渠道得到解决。据不完全统计,本市具有一定规模的民间借贷机构通过合同公证后以个人名义发放的贷款仅去年就超过人民币500亿,其中绝大部分借款方的资金需求的用途正当并且有着良好的履约偿还能力。而如此大量的合理融资需求却要通过非正常的途径得到解决,一方面和目前国有银行的体制机制的困境有关,另一方面也和借款人与非银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透明有着很大关系,因此也造就了上海本地借贷市场发达的“黄牛文化”。然而,4月1日开始暂停对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民间借贷原先的交易流程和不良贷款的回款周期,也削弱了民间借贷在市场上的信用认可度。因此,对于小贷市场将会带来以下影响。
    首先,间接驱使民间资本通过合规的金融机构渠道发放贷款,并可能淘汰一批规模较小、操作不规范的民间借贷机构,使具有金融放贷执照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市场上发挥更大的作用。目前,对于小贷产品,大部分机构都会选择对相关借款合同以及担保合同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由于当发生逾期坏账通过法院诉讼到执行阶段一般需要二年以上的时间,而通过公证强制执行可以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即省却了前期诉讼逾两年的时间成本。这对风险率相对较高的小贷产品,实现逾期债权的快速处置,资金回笼有着很大的优势。特别是对于不良率高的民间机构,如果不能得到快速资金回笼,甚至可能出现盈利亏本、资金断裂的系统性风险。因此,在本市出台上述规定之后,民间借贷也相应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包括寻找新的金融机构贷款渠道实现放款等。
    其次,规范借贷市场,使注重合规的正规机构得到长远的良性发展。实践中,也有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将办理全权出售的委托书公证作为增信的一道非标手段。本市加强对公证机构办理非亲属之间的出售委托公证的监管,更多是出于对不法非正规机构或个人利用委托出售房屋的公证书强制变卖委托人房产可能带来的社会问题而为的。另外,委托人基于对贷款方的要求做出出售房产的委托,其“意思”的真实性有待商榷,公证机构作为站在中立立场且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办理此类业务确实是有待商榷的。并且,委托授权作为一项单方的法律,以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委托人有权在做出授权后再次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随时撤回或变更原委托内容。所以受托人并不能通过公证委托书取得对受托房屋的处置权。因此,在借贷领域全面叫停非亲属间“全权委托出售房屋”公证,也是引导贷款人向更合规规范的风控方式转型,使正规借贷市场的生态空间更加健康。
    最后,对于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控及业务发展的几点建议:一、不依懒不健康的风控手段来防范逾期风险。像办理“全权出售房屋的委托书”、“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甚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些类民间的灰色风控方式,可能会解决一些个案问题,但其中隐含的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也很影响到小贷公司声誉和长远发展,而对债务人建立科学的财务和法律的风控防范体系,才是业务的长续发展的基础。二、对于较大金额的贷款应要求提供物的担保,并且对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由于目前我国的整体社会诚信体系尚有待完善,纯信用贷款(包括仅提供担保人保证)对于金额较大的贷款而言将来一旦发生债务违约,在催收上将较难获得保障。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审执分离制度的落实,并且2014年之后,最高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都对原先公证强制执行过程中的诸多司法空白点进行了补充完善,应该说,在近两年内,执行难的一些问题将得到较大改善,而通过公证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在各级法院的执行效率上也得到更好的提高。通过物的担保,债权人享有明确的执行物,且对于担保物享有优先权,再加之“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将有效提高风险资产的快速处置周期。三、加强舆论宣传,努力突破贷款需求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信息屏障。笔者发现,很多普通借款人对“小额贷款公司”并不了解,甚至有一些媒体在报道中也没有区分“马路小贷”和具有经营执照的小额贷款公司,对一些出问题的高利贷统之称为“小贷公司”,让很多没有金融基础知识的债务人混淆了概念。整个小贷行业加强宣传,利用各类宣传媒质宣传自身业务对于让更多的资金需求方了解这个行业也很有必要。
                                                             (通讯员 田 菁)

友情链接